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2691号
原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闻科,总经理。
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岩林,局长。
原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43元,减半收取22221.5元,由原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烁
审 判 员 丁 洁
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