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9155号之二
原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10号兴诚花园东区办公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闻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历福友,男,系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增宇,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管委会西侧。
负责人:岩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冯一凡
人民陪审员 李福增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