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9155号
申请人: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10号兴诚花园东区办公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闻科,总经理。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管委会西侧。
负责人:岩林,局长。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维多利摩尔城3号楼16-18层。
负责人:冯征。
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30,29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3125013900859995337,并以保险金额4,330,294元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科瑞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银行存款4,330,29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一凡
人民陪审员 李福增
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