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25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政和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政和和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铁山镇元山村北洋17号。
被申请人:福建省闽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邵武市溪北路68号。
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对申请人林权证内林木林地依法保全不受二被告的侵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目的及保全方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