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北地质工程勘察院

某某与福建省政和和庆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闽北地质工程勘察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725民初153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政和县。 被告:福建省政和和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铁山镇厦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福建省政和和庆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闽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第三人:政和县铁山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政和县铁山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政和和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庆公司)、福建省闽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闽北勘察院)、第三人政和县铁山镇***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和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闽北勘察院、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和庆公司、闽北勘察院在***林权证范围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万元(按政和县林业局技术鉴定为准),诉讼费、误工费1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1、请求和庆公司赔偿包括修理房屋、羊舍食槽、铁门栏2个、药品、工具等损失;赔偿公路边林地、林木和羊舍边毛竹、树等损失(按政和县林业局技术鉴定为准)。2、请求依法判处打印费58元,误工费2460元,车费油费319.99元。3、请求和庆公司赔偿罗家地路边、加工砂石料场边的林木林地价值;2020年3月25日大雨冲塌608公路下造成的损失(按县林业局评估为准)。事实和理由:和庆公司2019年委托闽北勘察院2019年8月作出《政和县铅锌矿螺岗水晶、一号矿带废石场综合利用治理方案》一号矿带部分在***林权证范围内石渣,***已经看管20多年,养殖许多羊,周边种了许多毛竹,***1995年起恢复林分。闽北勘察院还要在***林权证范围内种树、种草,自然违背了客观规律。608中段石头大坝经过1989年已经牢固的对透水是有利的。2020年1月4日和庆公司故意破坏,严重违背了客观规律,会给***造成严重的山体溜坡、道路不通的损失,闽北勘察院做出的方案和和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的合法权利。将来会给***造成严重山体溜坡、道路被毁,和庆公司、闽北勘察院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用100万元人民币做担保压入***处。治理方案由铅锌矿为主,先由***和***治理,政府出资,减少***的经济损失,现在***直接经济损失按政和县林业局技术鉴定赔偿为准,请求政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述请求。损坏的财产都在***林权证内。2019年9月20日***外出一天,和庆公司用挖机把羊舍挖倒全部埋掉,羊舍周围的毛竹、树全部被损坏,电线全部被拿走。2020年1月16日,和庆公司为了拓宽公路运输碎石加工需毁坏***林权证范围内的林木,请按照政和县林业局技术鉴定为准。2020年1月17日,和庆公司为了大车方便运送砂石料,用挖机把树挖掉,扩宽道路损坏了林木、林地。请求和庆公司、闽北勘察院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打印材料费及误工损失。 和庆公司辩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庆公司在2019年就对矿山进行生态治理,按照政府的要求是冬天的时候进行治理,来年夏天的时候就能避免发生洪水等自然灾害,但是***一直在制止和庆公司施工,因***的制止行为影响生态治理进度,第二年山洪发生造成山体滑坡,***也曾因制止治理被铁山镇派出所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闽北勘察院辩称,一、闽北勘察院非适格被告,人民法院应驳回***关于闽北勘察院之起诉。首先,闽北勘察院仅是案涉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方案编制方,未涉及项目的实施,不可能对***实施侵权行为。其次,闽北勘察院系和庆公司之委托编制治理方案,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闽北勘察院代理行为的后果归于委托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闽北勘察院接受委托及实施编制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委托合同的约定。1、闽北勘察院系公益性事业单位,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资格。2、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部署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8〕23号),结合闽北勘察院提供的《关于责令政和县铅锌矿螺岗水晶矿区停止开采的通知》、《南平市政和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福建省政和和庆矿业有限公司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可以证实案涉项目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的项目,且该项目已经环境主管部门批准,闽北勘察院接受和庆公司之委托编制治理方案并无不妥。3、闽北勘察院编制治理方案完全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进行,形成的方案亦符合委托合同的约定。综上,闽北勘察院非本案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对闽北勘察院之起诉。 ***在庭审中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信访事项告知单(政信告知访字[2020]001号)、林权证复印件及附图各一份,以证明:***要求制定合理的治理方案没有,***的山场合理、合法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庆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没有意见,但对证明事项有意见,认为这只是告知***相应的信访事项,不代表林权是***的,***的林权证是因南平中院的调解书、***的承诺书、承包合同才办理的,承诺书、合同约定***会服从矿山安排。因信访登记单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证据2、《政和县铅锌矿螺岗水晶、一号矿带废石场综合利用治理方案》一份、2020年1月7日山场照片一张,以证明:一号矿带部分在***林权证范围内,和庆公司侵犯了***的合法权益。和庆公司质证认为:勾机挖的照片是和庆公司在1月3日进行治理的时候,***在1月4日砸了勾机被行政处罚,和庆公司是要把水沟做好起来,但是***不同意,这也是政府要求和庆公司要做好的。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相关内容予以认定。 证据3、山场的照片,以证明:608中段石渣场公路、***的羊场等都是***林权证范围内,山场被和庆公司毁坏后的现况,和庆公司给***造成的损失。和庆公司质证认为:所有的,***主任有和***沟通过,木头还是和庆公司锯好后给***拿走的。拓宽的路也是和庆公司的工业用地。***补充认为,山场是***的凭什么让***拓宽,木头是被挖掉后***自己锯的,拓宽公路没有经过其同意,对其造成的损害没有进行赔偿。对该份证据可以证实照片中所造成林木损害是因为扩宽公路所引起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4、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九张、收款收据七张。以证明:***因诉讼、维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庆公司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的证明目的。因相关凭证均无客户名,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和庆公司在庭审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拍卖出让政和夏山矿区一号矿带铅锌矿采矿权的批复》、《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拍卖出让夏山矿区一号矿带铅锌矿采矿权的批复》、政和县拍卖出让采矿权公告、福建省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各一份。以证明:矿山已经被发起人和庆公司购买了。***质证认为:一号矿带在2002年已经停止开采了,这份文件是违法的、过期的,铅锌矿是由其引进的,这些都是其促进政府解决职工医保所做工作的结果,文件是和庆公司开铅锌矿的文件,与***的山没有关系。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载明内容予以认定。 证据2、《关于责令政和县铅锌矿螺岗水晶矿区停止开采的通知》(政自然资综〔2019〕54号)一份,以证明:和庆公司按通知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质证认为:螺岗与***的山场隔了一个山坳,与其的山场没有关系。因该通知含一号矿带且在***林权证范围,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及上面载明内容予以认定。 证据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部署标准(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8〕23号)一份,以证明:和庆公司是按照闽北勘察院的编程治理方案进行治理。***质证认为:这是为了治理矿山的文件,原则是边开采边治理,与***的山没有关系,政府也是违法的,没有拿出治理方案,***的山现在也没有拿出治理方案。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上面载明内容予以认定。 证据4、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政环保审函〔2019〕32号)一份,以证明:和庆公司按照国家各部门的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治理期间,由于***三番五次百般恶意阻挠,造成和庆公司无法进行恢复生态治理已成事实。***质证认为:真正的法人是铅锌矿,不是和庆公司,和庆公司是租赁,与和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地点也不一样这份证据要求治理的是灰厂下。和庆公司补充认为,灰厂下是地名,是一个自然村,属元山村。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上面载明内容予以认定。 证据5、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以证明:***因制止和庆公司进行生态治理被行政处罚。***质证认为:拘留还没有执行,***已经起诉到法院在松溪法院审理,正在诉讼中。因该证据载明勾机在进行生态改造施工时遭***阻止,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闽北勘察院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福建省政和和庆公司有限公司政和县铅锌矿一号矿带、螺岗水晶矿废石场综合利用治理方案委托合同》一份,以证明:闽北勘察院是根据和庆公司之委托编制治理方案,其行为是代理行为,其后果应归于委托方,闽北勘察院不承担任何责任。***质证认为:和庆公司把其的权利委托给别人。和庆公司对该份证据没有意见。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及上面载明内容予以认定。 证据2、《关于责令政和县铅锌矿螺岗水晶矿区停止开采的通知》、《南平市政和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福建省政和和庆公司有限公司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一份,以证明:涉案治理项目环境主管部门已经批准,闽北勘察院接受和庆公司委托编制治理方案并无不妥。***质证认为:所有政策的东西都没有经过其,都是侵权的。该证据与和庆公司举证的证据2、证据4相同,本院已在该证据中作出认定。 ***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2020年4月10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争议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位置为二号露天、608矿洞、608矿洞下游及其公路下。双方确认二号露天、608矿洞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采形成;2020年3月25日,608下游公路涵洞堵塞造成***杂木、竹子被毁,数量为:大的杂木一棵0.3立方米、两棵小杂木合计0.3立方米,竹子30根、竹子大小是七寸(周长22厘米)。但和庆公司认为,治理过程中把涵洞埋了水才冲到这个地方,生态治理时就准备做这个涵洞,是***不同意给和庆公司继续施工才造成把涵洞埋掉。 对***申请调取和庆矿业的铅锌矿《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因该合同已为生效的(2019)闽0725民初130号判决所确认,治理方案亦在***举证中有体现,对***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于***申请鉴定治理的安全系数,因治理尚未完成,对该申请亦不予准许。 庭审中双方确认如下事实:1、和庆公司生态恢复治理范围是在***的林权证范围,一号矿带也在***的林权证范围内;2、2020年3月25日,608下游公路涵洞堵塞造成***杂木、竹子被毁。对于上述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和庆公司认为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实施后所种植林木,因林权是***的,治理好后树就是***的,双方是有合同约定,对和庆公司上述对于***有利的陈述本院予以认定。 已经生效的(2019)闽0725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2019)闽072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确认:***从1995年11月30日与***签订了《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到2010年7月14日达成协议并制作了(2010)南民终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到2010年7月22日***与和庆矿业公司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等一系列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1995年11月30日与***签订了《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2008年11月16日***有出具《政和县铁山镇***村民代表大会关于解除***造林承包合同的决定》及***在该决定上书写承诺,2008年11月18日***同和庆公司签订《***林地承包协议书》,和庆公司有对该山场申请林权登记并取得林权证,2009年7月14日政和县人民法院以(2009)政民初字第330号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和庆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于2010年7月14日达成协议并制作了(2010)南民终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如果和庆公司公司因采矿需要使用***的经济林、毛竹林及杉木、马尾松所在的林地,并由此造成林木损失的,***无偿提供使用该林并放弃赔偿要求等内容。2010年7月22日***与和庆公司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第四条也约定“乙方在承包之后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将此合同转让他人和赠予他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甲方的正常生产和经营……”。2018年1月19日,福建省国土厅发布闽国土资综〔2018〕23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部署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矿山企业应按技术标准并在限期内完成相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2018年3月28日,政和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矿山地质环境期限治理恢复通知单》。2019年4月10日,政和县自然资源局对福建省政和铅锌矿、和庆公司下发《关于责令政和县铅锌矿螺岗水晶矿区停止开采的通知》,该通知中包含铅锌矿区一号矿带,明确在矿山地质生态治理中对废石、矸石等废弃物的利用。2019年5月30日,和庆公司与闽北勘察院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闽北勘察院对政和县铅锌矿一号矿带、螺岗水晶废石场综合利用治理方案进行编写。2019年8月,闽北勘察院编制了《政和县铅锌矿螺岗水晶、一号矿带废石场综合利用治理方案》,其中治理内容包括废石利用、覆土绿化等,对植树种草等均有具体的数量要求。2019年9月18日南平市政和生态环境局向和庆公司发出《南平市政和生态环境局关于批复福建省政和和庆矿业有限公司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2020年1月4日和庆公司勾机在进行生态改造施工时,***阻止并打碎勾机玻璃,政和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2005年9月23日,(甲方)政和县财政局、政和县经贸局与(乙方)和庆矿业公司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政和铅锌矿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大礼堂、仓库等租赁给乙方经营,经营期为20年等。 本院认为,***申请增加要求和庆公司赔偿包括修理房屋、羊舍食槽、铁门栏2个、药品、工具等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的矿山生态治理方案和治理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可以另行起诉;对于***申请增加要求和庆公司赔偿罗家地路边、加工砂石料场边的林木林地价值,因从***提供的图片及***与和庆公司关于***拓宽公路的陈述看,属于拓宽公路引起的损害,不属于应当合并审理的诉讼请求,***可另行起诉;对于***要求和庆公司赔偿2020年3月25日大雨冲塌608公路下造成***杂木、竹子被毁的损失,和庆公司认为是因为***不同意给和庆公司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因该损失不属于本案的矿山生态治理方案和治理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其属另一法律关系,***可以另行起诉。因***的上述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不属于应当合并审理的诉讼请求,对此本院均不予合并审理。 ***认为和庆公司委托闽北勘察院作出《政和县铅锌矿螺岗水晶、一号矿带废石场综合利用治理方案》一号矿带部分在***林权证范围内,闽北勘察院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林权证范围内种树、种草,违背了客观规律,会给***造成严重的山体溜坡、道路不通的损失,闽北勘察院做出的方案和和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的合法权利。对此本院在现场勘查时除608下游公路涵洞堵塞造成***杂木、竹子被毁外,未在现场发现因和庆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造成***林木损失的情况。和庆公司对铅锌矿一号矿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根据省、县的有关文件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和庆公司与***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第四条、***向和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2010)南民终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不得干扰和妨碍和庆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和庆公司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所种植的树木归***所有,该治理从长远上看对***有利。 综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和庆公司、闽北勘察院的矿山生态治理方案和治理行为造成了***的财产损害,对***要求和庆公司、闽北勘察院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要求和庆公司承担打印费58元、误工费2460元、车费油费319.99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