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428执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溪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29040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滨河南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796085758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北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428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将乐天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勘察费52500元及逾期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350元、执行费688元,合计55538元及逾期利息。本案申请执行金额55538元,现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3、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合计836.21元,本院已划拨,由于金额较少,尚不足以支付本案诉讼及执行费用,本案无剩余执行款可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林权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等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428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