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甘肃群友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群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503执106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群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群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甘肃群友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群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甘肃群友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群友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群友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的矿权补偿款,清偿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