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2民初602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地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潘罗忠,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成,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2月14日,壮族,住广西乐业县。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诉称,2002年6月2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广西地质勘查总院基础地质调查院(乙方)签订《广西乐业县带金异常区风险普查合同书》(以下筒称《风险普查合同书》),合同约定:为了加快乐业县马庄乡岭团屯Au异常成矿远景带的普查工作,查明Au异常区矿体的分布情况和矿化富集程度,尽早转入商业开发,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该地区金矿的普查工作。一、普查区地理位置及范围:普查区位于广西乐业县带。二、工作时间:从2002年7月10日至2003年6月31日止。三、普查经费及付款方式:普查经费共计伍万元整,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在七天内一次性付给乙方。四、甲方权利与义务:享有普查范围内勘查结果的70%产权,有权检查和监督普查工作的进展和质量。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勘查成果30%的产权,根据双方意向,编写普查《设计书》,并按照《设计书》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普查工作任务,提交普查成果报告。六、普查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普查成果再转入详查、勘探或者直接进行商业开发时,由甲方全额投入详查、勘探或开发资金,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有关证照。成果收入甲、乙双方按7:3分成(即甲方70%;乙方30%)八、违约责任:1、甲方如果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普查资金,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合同自行终止,已支付的资金不予赔偿。如果甲方中途违约中止合同履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普查经费,乙方不予返还,如果甲方中途违约终止合同,上述矿点的矿权全部归乙方所有。2、如果乙方中途违约终止合同,上述矿点的矿权全部归甲方所有等内容。合同签订后:1.被告仅支付了一万元,并没有依约在七天之内支付五万元普查经费给基础院,虽经基础院多次催付,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的四万元普查经费2.从2002年7月10日至2003年6月31日止,原告普查没有取得成果,没有发现新的金矿体。3.由于普查没有取得成果,被告***于2004年2月19日与南宁市海秀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秀公司)签订《合作投资勘查乐业县当相屯、天峨县岭团屯一带金矿协议书》,约定海秀公司承担2002年6月20日被告与基础院签订的普查合同中的投资方全部权利和义务,将普查合同中的投资方全部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海秀公司。4.2004年5月18日,原告与海秀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开发天峨县岭团金矿合同书》,2007年5月18日,原告与海秀公司签订《解除“合作勘查开发天峨县岭团金矿合同书”合同书》,海秀公司退出广西天峨县岭团金矿普查探矿权的权益。

5.2007年6月8日,南宁大石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石围公司)与原告签订《广西天峨县岭团金矿普查探矿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广西天峨县岭团金矿普查探矿权以2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大石围公司。2007年11月2日,广西国土资源厅就岭团金矿普查向探矿权人大石围公司颁发了探矿权证。6.2010年10月,被告***因原告将探矿权转让给大石围公司而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青秀区法院以案由为探矿权纠纷受理,该案在审理中,被告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拿出412.2万元的“白条”,声称先后七次支付了开矿山公路、土地及经济补偿费、修岭团矿山勾机、堆土机、修公路费合计412.2万元,企图骗取原告的钱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直至2017年12月11日检察院下达不

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至今仍未了结,现原告仍在申诉,且被告以广西国土资源厅就岭团金矿普查向探矿权人大石围公司颁发了探矿权证为由提起的行政许可纠纷至今也未审结。

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02年6月20日签订的《广西乐业县带金异常区风险普查合同书》;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广西乐业县,且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广西乐业县带金异常区风险普查合同书》的实际履行地也均在乐业县境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特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被告所在地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表明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广西乐业县带金异常区风险普查合同书》中所普查区地理位置及范围:普查区位于广西乐业县带。本院依职权向天峨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调取该地段的地理坐标:东经106°41'00〞---106º42'30〞,北纬24°47'45〞---24°49'30〞;经查询,该宗地总面积为8.1999平方公里,其中5.2279平方公里位于天峨县行政界内,2.972平方公里位于乐业县行政界内。因此可认定天峨县为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本院)均有管辖权,而原告先行到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莫日蒙

审 判 员 龙园玲

审 判 员 韦艳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忠德

书 记 员 韦名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