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2民初1429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
负责人:黄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辉,广西荔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
被告:贺州市贵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夏岛村**,现住贺州市八步区新燕村梧八公路边房屋**。
法定代表人:梁小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
负责人:王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霞,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与被告***、贺州市贵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21日,原告以因证据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负担。
审 判 员 梁可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晏求
书 记 员 何丽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