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某某与武汉市测绘研究院、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3民初11687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测绘研究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