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6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研究院,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松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12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6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研究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已冻结),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2020年6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平峰村的土地两块。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街平峰村的土地两块当前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研究院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16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9)鄂0116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