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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农牧局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21民初1029号 原告: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荣旗农牧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农牧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赫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阿荣旗农牧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87.54元,减半收取计16,893.77元,由原告内蒙古国土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