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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公司、青某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91民初14174号 原告: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某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苏某公司诉被告青某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原告苏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某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某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0元,由原告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