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91民初14174号
原告: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某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苏某公司诉被告青某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原告苏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某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某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0元,由原告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