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丽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程睿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某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1879号 原告:河北程睿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石北路与维明南大街交口华南商业服务楼A区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10号4幢B座2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程睿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河北程睿环保咨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技术咨询报酬20万元,违约金4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中油宝世顺钢管有限公司土壤环境自行监测项目工作进行技术咨询,报酬为20万元,原告按约定将土壤环境自行监测工作方案及自行监测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被告却以方案有误,拒绝支付约定的报酬20万元。原告认为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咨询义务,出具的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却恶意拒绝支付约定的咨询报酬20万元,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项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项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纠纷,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所在地为***市桥西区新石北路与维明南大街交口华南商务服务楼A区二层203室,故该案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