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某某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民初75234号
起诉人:**,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京市昌平区天通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办理原告人事档案落户北京相关手续;2、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3、判决被告将原告人事档案移转到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事实及理由:2001年4月**通过商调进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工作,于2001年4月12日到该单位报到。2001年5月28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为**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将**的户口落户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甲安全科技中心的集体户中。自2001年4月12日**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报到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一直未给**安排工作。后**因病住院,自2001年8月到2002年6月未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上班。2002年7月,**康复复职,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担任网站编辑工作。2003年底,**旧病复发,因需要养病,至今未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工作。2017年9月,**因需办理失业登记,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办理相关手续,才发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从未正式接受过其人事档案,单位只是负责保存,并未存档,现**人事档案仍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保存。现**因为其人事档案从未落户北京不能办理失业登记以及档案迁移等手续,也无法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为此曾多次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协商处理,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都予以拒绝。**于2017年10月16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未予受理,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就人事争议案件而言,依据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起诉人**主张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系人事关系,根据其所提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本案并非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经释明,起诉人**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