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

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孝感某某环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2B8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孝感***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航空路以西横3路以南B1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926UL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孝感***环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