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

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湖北瑞石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576号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2B89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业务经理。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瑞石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临港工业园枫林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58105139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瑞石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