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575号之三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2B89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业务经理。一般授权。
被告:天门正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工业园12号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MA491N64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正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3元,保全费1869元,由被告天门正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