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969号之一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2B8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务经理。
被告:***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办下马槽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98267J。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2元,减半收取计2896元,保全费1792元,合计4688元,由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