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

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某某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969号之一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2B8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务经理。 被告:***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云池街办下马槽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7698267J。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2元,减半收取计2896元,保全费1792元,合计4688元,由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