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725号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912B8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场部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马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8B9MT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