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727号之三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2B8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市场部业务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武穴***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田镇马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8815356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化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42元,减半收取2207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穴***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