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874号之二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2B8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宜都市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官坪村(宜都化工园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691774506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都市友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98元,由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 绵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