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

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湖北羽丰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867号之二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2B89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湖北羽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7697154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宜昌公司)与被告湖北羽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保全费1944元,合计2904元,由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452元,由被告湖北羽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45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