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1867号之二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2B89C。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湖北羽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7697154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宜昌公司)与被告湖北羽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保全费1944元,合计2904元,由原告北控城市环境资源(宜昌)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452元,由被告湖北羽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45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