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754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闽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藕塘区155号-17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沙闽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闽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