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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益群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321财保381号 申请人双峰县益群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双峰县甘棠镇南冲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申请人长沙闽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新开铺路13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双峰县益群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长沙闽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闽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闽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双峰县益群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