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321执保421号
申请人:双峰县益群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双峰县甘棠镇南冲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申请人:长沙闽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新开铺路13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双峰县益群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申请人***、长沙闽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财保3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长沙闽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321财保381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