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2民初2459号之二
原告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庄富钧,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江红,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被告***,男,1986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
原告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61050174XXXXXXXXX451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陕KXXXX0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对被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61050174XXXXXXXXX451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