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2民初2459号之二十四
原告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新区经济适用房9号楼商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91610822MA7031CQ8P。
法定代表人庄富钧,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赛高悦府4号楼13层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MA6X0TH13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高楼河乡水利村李家堡组4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8903114210。
被告***,男,1986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西方城三组,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8608112316。
原告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61050174004100000451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陕KA3110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榆林市蓝图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对被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陕西鸿川汇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61050174004100000451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6222312801693084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