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林华与龙游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龙游县东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25民初1947号之二 原告:***,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儿),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龙游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灵江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70462538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游县东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村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25472030961M)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开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52578441498)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游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龙游县东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龙游县公路管理局、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龙游县东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龙游县公路管理局、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