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3民初72号
原告:西丰县*****村兴旺养殖场,住所地西丰县明德满族乡**村临河屯。
共同经营者:***,男,1953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西丰县。
共同经营者:***,男,1968年12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西丰县。
共同经营者:***,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铁岭供电公司,住铁岭市银州区文化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村兴旺养殖场与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铁岭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丰县*****村兴旺养殖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常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