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722民初2779号
原告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000438003644N。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
委托代理人***,系该所职工。
被告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运输局局长。
住所地:民乐县城北新区乐民路/div>原告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诉被告民乐县交通运输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2.5元,由原告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
二Ο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