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2116号之一 原告:***,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海百合建设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