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某某、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40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苗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延安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04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