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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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苗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延安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323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本院提交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备注等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