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9223号
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与被告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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