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重庆某某研究院与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9223号 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与被告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