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9230号
原告:重庆某矿产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兰馨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50073137E。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某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安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6888087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矿产研究院与被告重庆市某煤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矿产研究院于2024年7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煤电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矿产研究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矿产研究院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煤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重庆地质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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