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与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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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2民初5782号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农贸市场北门内蒙古地勘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农贸市场北门内蒙古地勘院。

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农贸市场北门内蒙古地勘院。

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8年4月27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

公民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8.75元,由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