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与内蒙古四子王旗三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29民初2450号
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薛为民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保全农贸市场北门内蒙古地勘院
被告内蒙古四子王旗三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四子王旗卫境苏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诉被告内蒙古四子王旗三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内蒙古四子王旗三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全部退还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内蒙古地质勘查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