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5019号
原告:张掖市东合盛钻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园镇南路141号2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0TH41C。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住所:甘肃省张掖市张火公路4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000438540992W。
负责人:任某,系该勘查院院长。
原告张掖市东合盛钻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掖市东合盛钻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东合盛钻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东合盛钻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0元,减半收取6020元,由原告张掖市东合盛钻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02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