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

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702执661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四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2000438540992W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退休职工。现租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权利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于2022年7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本案案件款109951.35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6日履行2765元,执行费100元,下剩案件款107186.35元及执行费1449元,被执行人***自2023年2月起,每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元,直到本案案件款及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二、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察局张掖矿产勘察院可于2023年7月1日之后恢复(2022)甘0702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6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