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甘0702执661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四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2000438540992W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退休职工。现租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权利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于2022年7月2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张掖矿产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本案案件款109951.35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6日履行2765元,执行费100元,下剩案件款107186.35元及执行费1449元,被执行人***自2023年2月起,每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元,直到本案案件款及执行费全部履行完毕为止。二、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察局张掖矿产勘察院可于2023年7月1日之后恢复(2022)甘0702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6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