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申23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2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3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研究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3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地震研究所)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7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地震研究所申请再审称,判决书认定居民楼出户管道为公共部分,由其负责维护,有违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指出:排水管道室内外界限划分应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本案2-6楼住户都对出户管(排出管)堵塞无异议,即均认可漏水是由于出水管堵塞。而根据《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漏水时堵塞处的出户管应界定为室内范围,因此应由房屋产权人自行维修。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推定再审申请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再审申请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基于助人为乐的初衷,帮助该居民楼解决现实问题,不存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问题。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为案涉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9号12号楼1单元2至6楼排水管线横向引流管与窨井相连处堵塞,引发该单元201室卫生间发生排水管道返水,导致***居住的101室被渗漏、浸泡。一审地震研究所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任某系亲身经历管线疏通作业的工作人员,其作证陈述明确表明窨井与2至6楼横向排水主管道接口处存在结冻现象,结合其用15公分左右塑料款进行长达1小时捅击作业方疏通管道的事实,足以认定导致201室排水管线返水的原因在于楼座外部排水管线存在上冻所致。虽然地震研究所认为按照《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的标准,堵塞之处应是“室内”部分,但地震研究所不能证明堵塞部位不归其管理。因此,堵塞之处作为共有部分管线,无论是杂物堵塞还是冰冻堵塞,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地震研究所均负有清掏疏通、保持通畅的义务,故***居住的案涉房屋被渗漏、浸泡的损害事实发生,系地震研究所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本身具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地震研究所应当对***承担侵权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地震研究所对给***造成的装饰装修损失和物品损失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因此,对本案地震研究所申请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地震研究所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