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3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02民初1496号
原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48610222-5。
法定代表人:牛坤,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与被告孙德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