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

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许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2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6102225E。
法定代表人:*国庆,该队队长。
被执行人:许凌,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区天禧快捷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路136号,组织机构:L82498414。
负责人:许凌,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八一一地质队与**、滁州市琅琊区天禧快捷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区天禧快捷酒店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区天禧快捷酒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5592.6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