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田地质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煤田地质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24民初359号 原告:***,男,1963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厚畛子镇××村××号。 被告:陕西煤田地质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26号A陕煤地质科研办公楼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告:***,男,1970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楼××××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煤田地质勘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田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煤田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烧毁房屋直接损失459386元;2、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烧毁房屋间接损失3万元整(包括因房屋烧毁不能按时采收山茱萸经营损失1万元、因维权产生的误工、交通费用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陕西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因施工所需,于2022年8月1日租赁原告位于周至县××镇××村一组的房屋五间用于施工队员居住,租金1500元,租赁期间一个月,租金由陕西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施工队代表***支付。2022年8月18日14时17分,在被告陕西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居住期间房屋因陕西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不当发生火灾,导致房屋以及家具、电器、屋内存放的中药材全部烧毁,经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周消火认字(2022)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认定此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肆拾伍万玖仟叁佰捌拾陆元。事情发生后原告屡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一事,但二被告迟迟不予解决,原告房屋附近种植的山茱萸正值成熟时期,因房屋烧毁影响采收,导致原告收入减少。且原告为此事来回奔波,屡屡寻求帮助,期间花费不少时间精力和金钱。2022年11月6日在厚畛子镇政府的主持下,由被告***代表被告陕西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先行垫付60000元赔偿金用于原告恢复山茱萸采收的经营工作,被告陕西煤田地质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作为见证人,后续事宜另行协商。原告后续与二被告多次协商,至今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事实不清,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起火原因不清,被告***是否是直接造成起火的原因,是否与造成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本案中,被告***的身份是劳务身份,不是直接当事人,消防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也是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范围内的有效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有效,消防部门没有资质做财产损失鉴定,超出其认定范围,同时,被告***在消防部门谈话时得知,原告在消防部门进行火因认定和财产认定的同时,向消防部门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认定的财产损失,不作为相关司法部门认定的依据,原告要求间接损失更是没有依据。经相关部门协调,被告***已支付原告补偿款60000元,原告房屋的损毁是客观事实,但该房屋在损毁之前由原告与两被告三方共同使用管理。以上答辩结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诉请。 被告煤田研究院辩称,被告煤田研究院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2022年7月26日被告煤田研究院与陕西禹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人为***),签订施工合同,将周至县××镇××村一组水井湾泥石流排危除险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禹宏公司,合同约定禹宏公司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其自身负责,与被告煤田研究院无关。租赁合同由原告与***签订的,租赁房屋也是由***的工人使用的,租金也是由***本人给原告的,该过程被告煤田研究院从未参与。原告房屋起火原因不清,认定结果不能直接反应着火的因果关系,且证据不足。原告在消防部门有过书面承诺,财产损失的认定数额不用于司法目的,对间接损失不予支持,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综上,被告认为应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6日被告煤田研究院与陕西禹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宏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禹宏公司承包被告煤田研究院周至县××镇××村一组水井湾泥石流排危除险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了工程量、工期、质量、安全、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安全责任等内容。同日,禹宏公司向被告煤田研究院出具《安全承诺书》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2022年8月1日,禹宏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该工程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租房协议,租住***位于周至县××镇××村一组的房屋五间,后***带领工程队工人入住该房屋并使用厨房做饭。2022年8月18日14时17分许,西安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周至县××镇××村***家民房发生火灾,此次火灾烧毁房屋及家具、电器等物品,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肆拾伍万玖仟叁佰捌拾陆元。经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2022年8月18日14时许,起火部位:位于周至县××镇××村***家村民自建房一层西南角厨房灶台上方。经现场勘验和对火灾相关当事人询问,起火原因: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除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2022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暂付房屋火灾补偿款60000元,***向***出具承诺书。2023年1月,双方就火灾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烧毁房屋直接损失459386元及间接损失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煤田研究院将周至县××镇××村一组水井湾泥石流排危除险工程承包给禹宏公司,禹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被告***,被告***后与原告***签订了租房协议。因煤田研究院与禹宏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禹宏公司自负安全责任,同日禹宏公司向被告煤田研究院出具安全承诺书,且原告房屋系***带领的工程队工人入住该房屋时发生火灾,故被告煤田研究院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租房协议第五条约定,被告***保障用电用火安全,不得发生任何事故,否则如造成损失,被告***应向原告负全责。本案中,被告***带领工程队工人入住使用该房屋期间发生火灾,没有尽到合理使用的义务,致原告房屋及家具、电器等物品被烧毁,故对火灾的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财产损失,原告主张直接财产损失459386元,虽然周至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损失统计表中记载直接财产损失为459386元,但该金额系原告自述后记载,并非实际财产损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酌情认定直接财产损失360000元。扣除掉被告***已向原告赔偿的60000元后,被告***仍应向原告赔偿直接财产损失300000。关于间接损失,原告主张山茱萸经营损失10000元及因维权产生的误工、交通费用20000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