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

某某与某某、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81民初128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耀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被告: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保竹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2071XD。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