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932-1号
申请执行人周满英。
被执行人湖北挺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挺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公司在三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挺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湖北挺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应得收入冻结、扣留、提取、划拨542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钢
审判员*如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