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炭地质勘查院

再审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甘肃煤炭地质勘查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甘民申字第10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麻英,甘肃省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煤炭地质勘查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41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煤炭地质勘查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