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6097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斐,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计3,458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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