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紫金矿业集团西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43民初13号
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矿业集团西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矿业集团西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2元,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原告昌吉州科德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