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181民初1745号
原告: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丽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铁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6元,减半收取计3033元,由原告北京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